158万“投资”变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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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万“投资”变回“借款”

借出158万元解了地产公司燃眉之急后,约定将债权转为股权,约定投资款和收益共600万元。到期了,不仅收益拿不到,投资款也要不回。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是公司出借,还是个人出借?6年官司后,法院判决,将“投资款”打回原形:只能是公司借款。

收益没有了,打官司要投资款

2003年,武汉志诚房地产公司(简称志诚公司)开发汉口金成世家地产项目,急需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当年4月14日,武汉华成木业公司(简称华成公司)借出158万元救急。

志诚公司向华成公司总经理项某承诺,认可出借的158万元,将该款转为金成世家项目投资款,待项目开发完毕后返还投资款及相应收益共60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2008年,因志诚公司拒绝支付收益和返还投资款,项某以个人名义向新洲法院起诉,要求志诚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共600万元,被法院驳回,此后,武汉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省高院再审判决确认,项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华成公司向志诚公司汇入158万元,至于该款项是由华成公司借给志诚公司还是由项某个人出借,系另一法律关系,待木业公司及项某厘清后有权对此另案主张。

投资无依据,法院只支持借款

去年11月,项某以华成公司名义向新洲法院起诉。法院查明,华成、志诚之间无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无法认定合作开发事实,只能以华成公司名义主张借款。

无奈,华成公司起诉主张,志诚公司返还158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支付利息。

志诚公司称,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项某的股权已转给志诚公司总经理樊某名下(项某与樊某之间曾另有业务)。

新洲法院审理认为,华成公司出借给志诚公司158万,事实清楚。项某以个人名义起诉时,158万元的归属没有厘清,现华成公司与项某之间已厘清关系,华成公司以享有债权起诉,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华成、志诚公司均系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华成公司出借资金并非以资金融通为日常业务,借款行为有效,志诚公司应归还其本金158万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新洲法院判决,志诚公司返还华成公司本金158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4月14日至返还本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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