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万<5.9万奇怪“不等式”税后变真的
6.1万<5.9万奇怪“不等式”税后变真的 更新时间:2010-2-23 0:19:39 年终奖貌似多的那位,实际入卡反而少
昨天,“铁哥们”华莉莉说了这么件事:我们公司有两个员工,年终奖多的那位,税后拿到的年终奖,反而比年终奖少的那位还少1100元。大家开玩笑说:“财务算错啦?”想问声:这是怎么回事?
奖金高的,税后少了
华莉莉说:年前大家欢欢喜喜拿了年终奖各自回家,昨天上班后才谈论起各自实际拿到的年终奖,却犯糊涂了。一位同事业绩较好,老板发了6.1万元年终奖,税后49175元。另一位同事业绩略平,发5.9万元年终奖,税后却有50275元。一扣税,业绩优的年终奖比业绩平的,还少了1100元。
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说开了:“是不是财务给算错了?”大家拿出计算器算了起来,发现在许多数字附近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年终奖0.6万、2.4万、6万等。
接受采访的几位企业主也表示:“原本想给优秀员工多发点奖,没想到反而让他们少拿了。”
年终奖这样计税
记者了解到,这其实是由于计税时有不同级别的税率造成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税率共有9个级数。年终奖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一种情况是,当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年终奖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年终奖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李某2009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计算如下:12000÷12个月=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此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5%=25元。所以,李某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5=1200元。
第二种情况是,当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刘某当月工资薪金1000元,年终奖3400元。计算过程为:首先将3400元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计算结果为2400元。再将24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0。故应纳税额为2400×5%-0=120元。
年终奖6万、24万都是“跳级”临界点
为什么年终奖6.1万,实际到手反而会比5.9万的少拿了1100元?两位消费者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都高于2000元,我们以此情况来计算:
6.1万÷12个月=5083.33,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则他该付的税是61000×20%-375=118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11825=49175。
5.9万÷12个月=4916.66,适用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则他该付的税是59000×15%-125=87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8725=50275。
税率表上,500元、2000元、5000元、20000元等都是税率的跳级点,所以,年终奖0.6万、2.4万、6万、24万元等几个数字的上下,都有可能产生税前多的,税后反而少的现象。
某企业主昨表示:“今后发奖金前,得让财务先计算一下‘临界点’。不是为了少缴税,而是作为老板,得让优秀员工的税后实际年终奖也比普通员工更多,这样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