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被骗了虚拟货币法院不管这个问题,数字货币被骗可以立案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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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被骗可以立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务必具备两个标准: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责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责的,理应撤销案件,或是撤销案件,或是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虚拟货币交易上当受骗,公安部门会立案的概率不大,由于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到的总数多、覆盖面广、额度小、匿名性较强的特点。
公安部门无法认可买卖平台所显示信息的虚拟货币价钱,受害人在遭受虚拟货币骗局时也无法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价值作出评估,从而没法明确案件是不是超过立案标准。
公安部门搜集调查取证较难、追捕行动也无法开展,由于大多数虚拟货币骗局的团队的信息内容不公布的,难以调查取证。
伴随着虚拟货币的时兴,与之有关的纠纷案件经常出现。前不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一宗因项目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起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提示,虚拟货币的项目投资买卖不会受到法律法规保护,投资人要保持头脑,保持清醒客观。
虚拟币银行卡被冻结最快解决办法
1.如果是因违反银行规定导致的冻结。很遗憾地告诉你,只能和银行申报解冻,具体申报方式各行不一,也有可能申报后也无法恢复正常使用。但至少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在银行内的存款还是可以取出的。如果银行不让取出,也可以起诉银行来索要。因为银行和客户之间不仅存在服务关系,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不提供服务不代表可以消灭对你的债务。
2.如果是因行政违法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冻结的,只要证明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处罚,自然可以解冻账户。
3.如果是因民事诉讼保全导致被冻结的,只要提供担保,或等民事诉讼结束,或履行完民事义务后都可以解冻。当然,如果法院判决后认为我方没有责任,也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定的损失赔偿。
4.如果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冻结的,就比较麻烦了。刑事案件中,由于时间的紧迫性,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很难从一系列的交易流水中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交易,哪些是犯罪嫌疑人转移的赃款。因此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想的往往是先冻结资金转移链条上的所有账户。
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冻结,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向办案单位提供证明交易合法的凭证,例如提供合同、发票、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凭证等证据。总之就是尽量做到材料齐全,足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但是对于很大一部分人来说,要么根本没有这些凭证来证明合法交易行为的存在,比如说买卖双方无合同、无发票,或者买方是上门提货,款货两清;要么,因收款背后的交易行为是国家不支持的:比如洗钱、私下换汇、网赌提现等。对于这些国家不支持的交易行为就很难进行维权了。
而针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而导致冻结的,买卖交易是不会有合同和发票的,最多是有转币的记录,然而这些记录仅仅是一串数字,公安机关哪里看得懂?甚至如果交易量大的话,还会认为存在洗钱等违法行为。所以因交易虚拟货币导致被冻结的,不仅需要尽可能地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更需要让公安机关理解虚拟货币交易在法律角度的合法属性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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