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虚拟货币 乱象的一些知识点,和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自主监管会导致市值呈泡沫状经济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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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自主监管会导致市值呈泡沫状经济吗?
感谢邀请!任何金融市场的自我监管都是放任它泡沫膨胀或者暗箱操作的前提,目前的金融数字货币市场本身的场外监督和法律监督就不够完善和齐全,所以才导致了数字货币市场ICO项目泛滥并且频频出现坐庄和期货定点爆破甚至交易回滚等奇葩操作的出现。
目前任何金融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一般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证监会,银监会、还有舆论媒体监督加上自身的自我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监管体系,才能被投资者安心所接受才可以放在阳光下不怕晒。
而现在的币圈乱象迭生,各种项目,甚至传销组织都能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ICO融资私募,发行代币圈钱。而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场内外的监管和法律监管不到位,2018年年底之前伴随着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监管的加强和国际主流机构的入驻这一现象希望会得到改善。
区块链虚拟货币合法吗?
不请自来!首先要明白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这二者虽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区块链是一种技术,而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货币则是应用了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成熟应用而已。
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
最近的全球数博会就在中国的贵州开展,央视有全程的报道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看,国家对于区块链技术是大力支持的,并没有什么合法性或者不合法,技术永远是无罪的。
虚拟货币当前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中国虽然此前大力禁止数字货币平台的建立,并且禁止人民币与数字货币直接交易,定性ICO为非法集资,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数字货币的交易也就是中国玩家是可以,正常持有数字货币的。
当前的数字货币市场监管政策并不严格,通过前两天央视的三连报到就可以看出乱象迭生,所以没有投资经验的新人并不建议着急入场,投资需谨慎入市有风险。
比特币是货币还是虚拟货币?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比特币是私人物品,可以自由买卖,不认可的人,也没人拿刀架你脖子上一定要你买!一幅字画值几千万,一块和田玉值几万块,一个手串值几千块,你认可就有价值。当然如果这些私人物品炒得过度,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会发布《关于防范XXX风险的通知》政府只能起到提醒作用,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关于虚拟货币 乱象,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自主监管会导致市值呈泡沫状经济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