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监管要求全面修订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
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昨日,证监会就《管理人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全面梳理、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并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
按照《管理人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体系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基金公司退出的三大类型及相应的触发条件也在该办法中明确提出。
此次《管理人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加强基金公司股权持续性监管,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建立长期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统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程度;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明确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安排,构建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
具体而言,《管理人办法》优化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定义,完善了股东准入标准,5%以下股东新增负面清单,对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增加了财务稳健性的要求,不再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境内股东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此外,加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持续性监管,明确由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明确基金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根据《管理人办法》,基金公司的“一参一控”的限制适当放宽,同一主体可以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同时,各类机构须适用同一准入标准,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管理人办法》明确支持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推进集团化运营,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另一方面,该办法也要求严把子公司准入关、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要求基金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目前,多数公募基金公司仍然延续“一年一考核”的方式,基金经理每年都面临业绩排名甚至末位淘汰的巨大压力。为了提高行业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此次《管理人办法》着力强化了长期激励约束,引导基金公司构建以长期业绩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新规要求,基金公司须以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并明确关鍵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为保障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长期、稳健,《管理人办法》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向非金融机构质押,按照要求,基金公司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