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直接退市制度应有配套措施护航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安排权限交给了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证券交易所,同时在相应的一些条款中删除了“暂停交易上市”。这也就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如果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将被直接退市。此举对于规范退市秩序、提高退市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与此同时,制定有关直接退市的配套措施,也就有了必要性。
以往的退市制度中,设置了“暂停交易上市”的环节,譬如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可以先暂停交易上市一年,在此期间如果能够实现扭亏,那么在下一年度就能够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恢复上市。这实际上给予了该退市上市公司一个“缓期执行”的时间,让它有条件进行整改以创造条件恢复上市。这么做的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客观而言,这项制度也存在负面效应,因为存在退市宽限期,给了人们对此类公司在未来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实现重组并恢复上市的预期。而一些投机资金,正是借着这种公众预期,在公司股票暂停交易上市前夕,大肆进行炒作。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投资者的不断成熟,对按规定应该予以退市的上市公司继续设置“暂停交易上市”的环节已经没有意义。而从严肃退市制度的角度出发,对那些必须予以退市的公司采取直接退市的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交易上市”的提法,这实际上是从制度层面规定,凡上市公司退市,只有直接退市这一条路径,不再有缓冲期。
无疑,在鼓励价值投资、倡导理性投资的背景下,投资者对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普遍认可。但与此同时,如何更充分地维护投资者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由于对上市公司的了解一般不是很充分,很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而影响交易。基于这样一种实际,可否考虑制定相关规定,要求相关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前移,即在刊登业绩预告及召开股东会议通知时,就充分提示退市风险,并且在直接退市事件发生前的某时点开始,连续在指定媒体刊发退市风险警示。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退市整理板”制度,在交易时间上可适当延长,并且尽可能与退市后将要转入的三板市场实现无缝衔接。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尽最大可能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另一方面也努力维持了公司退市前后必要的流动性,在抑制炒作的同时,为满足投资者合理的交易需求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把“暂停交易上市”改为直接退市,虽然只是退市制度上的一个变动,但因其对市场影响较大,制定较为详尽的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的措施安排,不仅仅是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打击违规行为的需要,是一件应该尽快去完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