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和企业如何应对政治风险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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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跨国企业有哪些
1、十大跨国企业包括:苹果、阿里巴巴、亚马逊、谷歌、微软、脸书、特斯拉、华为、IBM及沃尔玛。这些企业拥有庞大的跨国业务和全球市场影响力,不仅为各自所在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贡献,还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为全球掀起了一股科技革命浪潮,成为了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推动力。
2、同时,这些企业还扮演着社会责任的重要角色,致力于环保、教育和慈善事业等,为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问题
1、订单突然大幅增加当买方规模一般,下达给经营者的订单量突然增加,而这些订单并不是从其他供应商转移的,需要留意买方是否有足够的下游销售能力。
如果买方对下游销售过于乐观,盲目采购的风险最终可能转移给供货企业。
2、同时与多家供应商交易如果同一类型产品分散在多家企业采购,这时买方真正关心的可能并不是出口企业的供货能力,而是借此获得更多供应商对其赊销,从而达到占用上游资金为自己融资的目的。
一旦买方的资金链发生困难,将传导给上游企业,而且影响面往往较广。
3、下游为单一新兴市场如单一市场为高风险的新兴市场时,更需要当作重大的负面信息对待。
下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将严重影响买方的经营。
阿联酋和中国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间商,由于终端市场的差异,使得阿联酋买方的风险要远高于中国香港买方。
4、高负债经营当经营收益无法覆盖融资成本,或者融资机构收紧政策时买方资金状况将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对上游供应商形成拖欠。
需要想办法了解高负债的详细信息,包括实际负债水平,向银行融资还是向其他机构融资,融资到期期限以及融资政策延续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断延长体现现代国际贸易特点的信用销售,正在被广泛使用,也成为广大中国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对习惯性事物的惰性思维,往往对买方要求不断延长的信用期限缺乏应有的足够警惕。
当买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离行业惯例,远远超过其下游销售回款期时,需要提防买方对资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经营偏离主营业务当经营者获悉买方正在进行大规模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时,需要做的不是感叹买方实力强大,而要关心投资是否会影响其主营业务,进而影响货款支付。
根据经验来看,很少有买方会通过投资收益来弥补贸易损失,更多的是牺牲贸易去弥补投资损失。
7、从事离岸采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买方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以减轻因经营失败导致的后果。
较为典型的是知名买方通过在第三国(地区)成立采购公司进行离岸采购,因采购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对其付款责任追究难以溯及至其有实力的母公司。
近几年来,在我国海关的统计中,出口至维尔京群岛、马绍尔群岛等地的业务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买方为这些地区的情况则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买方通过在新加坡、阿联酋、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立采购公司的情况则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国家的买方进口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货款,不仅取决于买方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也与买方所处的国家(地区)有关。
在一些对贸易和外汇高度管制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等,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买方,具有非常强的对外支付货款的意愿。
但受国家政策管制的影响,或无足够的外汇可供兑换,或无法顺利对外支付货款。规避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
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
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
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
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降低收付汇风险(1)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业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地区和国家我们最好选择货前TT或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而且还要关注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开证行实力不强,最好还须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安全。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地区和国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降低信用证银行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进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结算方式。对于进口业务,尽量避免预付款(货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尽可能降低预付款比例。另外进出口企业乃至国家要通过这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在世界不断累积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提高国家信用才可以在进口贸易谈判中争取到对我们有利的又节省银行费用的托收或到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2)积极创新贸易结算模式①传统结算模式混搭组合,根据业务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组合,有利于促进成交和降低收汇风险;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运用新型金融产品,如: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非证项下国际保理,加速企业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贸易额。3、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目前全球贸易环境下非证结算(特别是出口业务)已成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很大资金压力和收汇风险,要积极运用出口短期信用险来规避企业收汇风险,还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对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的优惠利率及时回笼资金,许多地方财政还对出口信保保费和押汇利息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于进口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也开始在试点企业实行,进口企业可以在进口预付款保险下开展预付款业务,这无疑是对进口企业预付款业务顺利执行保驾护航。总之,投保信用险是企业规避和降低乃至转嫁风险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4、通过运用金融工具减少汇率变动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影响进出口企业要依托银行专业团队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建自己的专业团队,跟踪和管理进出口外汇,适时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相反甚至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
三、万金全球是个什么公司
1、香港万金全球有限公司作为证监会核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一直致力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竭尽全力为金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做出贡献,并于2021年1月开设分公司。
2、万金全球作为全球互联网股票的开创者,创造了股市的完整商业模式。
四、重庆银行的幸福存有风险吗
作为一种银行理财产品,重庆银行的幸福存存在风险。以下是可能的风险:
1.市场风险。幸福存投资于金融市场,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或下跌,幸福存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操作风险。重庆银行承诺对幸福存进行风险管理,但管理不善、误操作等因素也可能导致幸福存的风险增加,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3.利率风险。幸福存的收益与利率挂钩,如果利率波动或下跌,收益也会减少。
4.流动性风险。投资于幸福存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不能随意提取,如果突然需要用钱,就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幸福存存在风险,但重庆银行是一家大型商业银行,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都比较强。同时,幸福存的风险水平较为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如果合理评估风险并控制好投资风险,投资于幸福存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五、跨境电商海运风险知多少
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好了,关于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和企业如何应对政治风险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