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风险致银行贷款坏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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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风险致银行贷款坏账发生

最近一年,宁波市两级法院受理了近千起以银行为原告的金融借贷案,其中有许多涉及到担保。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担保风险已成为银行坏账产生的重要原因,银行业对此应高度关注。

去物质抵押化现象明显

说到担保,一般人首先想到的是房屋等不动产的担保或抵押。但现在不少银行放贷时,开始告别这种传统的“不动产抵押物崇拜”,大量采用以保证人作担保的“人保”模式。据镇海法院统计,去年该院审理的123起涉银行业金融纠纷案,以不动产作抵(质)押的仅32件,占26.02%,而以保证人担保的有31件,占25.20%;两者同时存在的38件,占30.89%。还有20件完全是信用担保,担保中的去物质抵押化现象非常明显。

“人保”模式的流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银行不愿意看到企业因为无法提供不动产抵押,而放弃一些他们看中的贷款项目。但“人保”模式的不确定因素也显而易见,最大的风险是道德风险。据法院介绍,不少借贷案就是因为保证人失信,拒绝或者逃避承担保证责任,致使银行无法及时收回贷款而引发。

互保联保借贷隐藏危机

在金融借贷担保案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几家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借贷。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种担保形式很容易透支企业信用,并导致某种连环性后果的产生,如果其中一家无法还贷,可能会连累担保者,原先的相互担保就变成了相互影响,金融风险由此产生。镇海某自行车公司等3家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年前,他们以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借款8200万元。由于3家公司实际控股人资金链断裂,其中一家企业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导致互相拖累和影响,最终全部倒闭,并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

银行对互保、联保模式的潜在威胁并非不清楚,但由于竞争激烈,一些银行把发放贷款的任务指标纳入考核标准,员工为追求贷款任务达标,往往对这种形式的贷款担保予以默认,给银行资金的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

创新担保形式

2010年,浙江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地方金融服务创新,鼓励探索运用商铺使用权、林权、排污权担保等新型担保方式。宁波市也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帮助企业克服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有形财产不足现状,拓宽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据法院调查,企业的一些隐性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存货、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极少被纳入到担保物范围,实际上这些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现,可以成为金融借贷的担保物,银行可在具体的借贷业务中进行尝试。

担保形式的创新,还需要相关制度特别是司法的保护和支持。对此,宁波市法院也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审理金融纠纷时,依法适度放宽对设立担保物权有效性的确认,让具有一定价值、具有转让性的财产权利合法地成为担保物权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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