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穿透核查?私募基金 穿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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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私募基金穿透核查和私募基金 穿透核查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2. 投资公司怎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3. 私募备案怎么弄?
  4.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投资公司怎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首先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然后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登记备案。下面是对相关内容的介绍,各位条友有兴趣的可以阅读一下。

一、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四)法人身份证电子版、股东身份信息;

(五)所有高管人员一寸照片;

(六)验资报告;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八)私募基金备案高管的要求:具有SAC从业资格证(证券人员考试合格证),或者有2—3年的投资经验人员。

二、私募基金公司备案流程

(一)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三)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在基金行业中,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虽然两者之间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却有很大不同。

在私募基金备案所需材料的准备上,就存在差别。因此,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备相应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切不可马虎,如此才能确保登记备案的顺利进行。有需要帮助或者咨询的都可以找我。

私募备案怎么弄?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材料:除了公司的基本资料和人员的简历以外,有几个很重要的材料,法人和两名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必备),法律意见书。这两部分材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核心资料。基金类型有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他投资,这些基金类型所对应的投资类型(产品类型)分别是:证券投资:股票类基金、债券类基金、货币类基金、混合类基金、资产证券化基金、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FOF、其他股权投资: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定增基金、FOF、其他其他:债权基金(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私募基金产品的组织类型:公司型,契约型,虚拟型,组合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正确的逻辑思维是:先确定后期想做的是什么产品,再设立基金公司,然后就知道备案什么类型的基金类型了。很多人想发行产品,却不知道要备案什么基金类型,或是选择什么样的公司类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该问题比较大,如果真要从无到有来说如何成立私募基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的设计、募集与备案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先成立公司/合伙企业,再做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此项不作赘述。需注意一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规定,一个私募管理人在做管理人备案时仅可选择一种业务类型进行登记,不得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此谓证监会强调的“专业化经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管理人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新办结登记手续6个月内需备案第一支私募基金产品,并且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否则将面临注销登记或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的惩处。管理人登记流程如下:

其中,管理人登记地址为https://ambers.amac.org.cn,依次填写方框选项中信息即可:

【3、私募基金的设计、募集与备案】按照时间顺序来看,私募基金成立的过程可以分为设计、募集和备案三个程序。

(1)设计方面

首先在设计时就要把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区分开,围绕私募基金三个属性(非公开、以投资为目的、公司/合伙企业/契约或其他资管形式)进行设计。

其次私募基金的参与角色有管理人和投资人,可能有基金托管人、综合服务机构以及外包服务机构,这需要根据基金的特殊情况来设置。

前期设计时还需敲定私募基金投资范围、费率费用、业绩报酬等基本要素,形成要素完备的私募基金产品。

(2)募集方面

募集即为向投资者销售的过程,募集流程一般如下:

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署→投资者冷静期→回访确认

(3)备案方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毕后20各工作日内需完成基金备案,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备案网站:https://ambers.amac.org.cn

公示网站:http://www.amac.org.cn/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如下:

网站公示备案完结以后,私募基金成立,后续可开始投资运作。

OK,关于私募基金穿透核查和私募基金 穿透核查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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