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两新规明年起施行
证券投资咨询两新规明年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0-10-20 7:23:38 本报讯 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19日公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新规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正式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最终稿与7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不同。如新规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1%以上的”的规定,说明该条规定较征求意见稿宽松。
同时,就负责管理发布研究报告的高管能否负责其他业务,最终稿规定,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值得关注的是,最终稿将征求意见稿中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向本公司有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的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诺,发布对其有利的证券研究报告”这一规定删除。
与此同时,昨日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最终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亦有一些改动。如最终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而征求意见稿并未有这一条文。
征求意见稿明确:“约定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后5日内,客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终止协议时,证券投资顾问协议解除。解除协议前提供的服务,可以向客户收取适当的劳务报酬。”最终稿则删除了最末一句。
对于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最终稿不仅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同时也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