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准入门槛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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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者准入门槛出炉

股指期货投资者准入门槛出炉 更新时间:2010-1-16 15:39:32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5日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两项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准入门槛。  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股指期货需满足如下条件: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必须由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  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应当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等主要条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此外,对法人投资者还特别规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意见稿还规定,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还应当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期货公司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限期说明情况、口头警示、书面警示、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引》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中金所。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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