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从10%提高到12%
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从10%提高到12% 更新时间:2010-1-20 17:31:0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9日就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将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定为12%,较此前仿真合约10%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高出2个百分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
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据了解,此次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其次是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再次是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相关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完善交易编码制度;简化套期保值申请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由分合约申请和审批改为按照品种申请和审批;取消股指期货熔断制度;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将交易所每日交易信息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披露单位由会员改为结算会员。
此次中金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标志着中金所的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股指期货的制度体系更趋完备。
□解读
涨跌幅初步定为±20%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第七条规定,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实行?0%的限制。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持仓限额由600手
降为100手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第八条规定,股指期货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
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分析认为,大幅降低期货公司客户和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在单一合约的持仓限额,而套保交易不受限制,可以引导更多的大型交易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使各类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大资金浮出水面并接受监管,有利于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起步。
拟取消熔断制度
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第六条指出,因为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在未采取涨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场上,熔断制度作为一种价格波动控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静市场情绪和平衡市场指令的作用。中金所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将推行强制减仓制度
《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拟推行强制减仓制度,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