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为高风险市场寻合适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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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为高风险市场寻合适参与者

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为高风险市场寻合适参与者 更新时间:2010-1-16 23:24:15   中国证监会15日宣布,就《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重大的机制创新之一,股指期货在其基础制度体系设计之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人,为高风险市场寻找合适的参与者,成为这一制度的本质所在。

为高风险市场设置“门槛”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最受关注的,无疑是其为普通投资者设置的进入“门槛”。

由于引入了“卖空”机制,股指期货一直被视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但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本身也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对于股指期货投资者而言,一旦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因而在“入门”前,投资者需自主判断是否做好了充分准备。

与美国等成熟市场不同,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50%左右,中小散户仍是投资者队伍的主体,这势必加大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风险。

“如果不通过适当性制度进行限制,表面上看是为所有投资者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实际上是漠视投资者利益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海通证券研究所资深期货研究员雍志强说。

事实上,即使是实力雄厚的专业投资机构和拥有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都难免在扑朔迷离的衍生品市场“栽跟头”。从中航油折戟新加坡,到2009年国内多家航空公司深陷“套保门”。诸多前车之鉴,使得中国在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制度设计和投资者教育更为谨慎。

在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看来,股指期货并不是一个大众理财工具,高专业性、高风险性决定了它并不适合所有人参与。特别是在推出初期,应由更具有资金实力和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来平衡市场,中小投资者则应当慎入。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帮助投资者入市前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能力,同时也督促中介机构更加了解自己的客户,这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非常重要。”曹凤岐说。

成熟市场也有准入要求

在股指期货领域,适当性制度并非中国所独有。一些海外成熟市场都为这一高风险品种设置了准入“门槛”。

1982年美国标准普尔500股指期货面向机构投资者推出,250美元的合约点位设计有效地限制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

韩国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也曾通过较高的交易单位和最低保证金来限制个人投资者的参与。1996年推出的KOSP1200股指期货品种,其交易量中本国机构投资者占80.37%。此后,随着市场和投资者队伍的逐步成熟,韩国才逐步通过降低最低保证金要求,将股指期货普及到中小投资者。到2006年,韩国股指期货个人投资者的交易量占比已经达到了44%。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也都有不同的适当性制度设计。“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出发,要求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类,并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其中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而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在内的合格的对手方,则不在这一指令的投资者保护范畴之内。

与此同时,MiFID还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资金实力、知识和经验成为个人投资者被确认为专业投资者的“门槛”。

“在境外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成为金融业的常态。虽然这些制度在称谓上略有差异,但其理念都是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水平,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存在的。”雍志强说,这对中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人”

“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应该有明确的产品细分,使投资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工具。”曹凤岐说。

在股指期货之前,中国内地的各投资市场都相继进行了适当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基金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引》对基金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相继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QFII和QDII的资格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领域,银监会向商业银行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则要求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是任何一个市场、任何一种投资方式的共同规律。在“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人”原则指引下,不断完善的适当性制度体系,正引导投资风险在中国内地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合理、有序的分布。

在许多市场人士看来,在中国股票现货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阶段,波幅大、波动频率高的特征还非常显著的背景下,股指期货作为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出口”,注定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的推出,正是为了给即将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高风险市场,寻找到合适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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