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 股权质押双方怎么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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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 股权质押双方怎么称呼

本文目录

  1. 公司股权质押查询系统
  2. 银行禁止质押本行股权的规定
  3.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一、公司股权质押查询系统

三种查询系统可以查询公司股权质押。

2、交易所网站:信息各有侧重,其中上交所只有总量数据,没有个股数据。

http://www.sse.com.cn/market/othersdata/repurchase/

3、Wind,wind的股票-股票质押-质押交易明细(质押交易统计、券商交易排名等)可以查询总量,个股数据可以在深度资料-重大事项-股权质押查询,或者可以通过公司公告-在最新的财报、质押报告中查询,包括质押人和股数,披露信息更为详细。

二、银行禁止质押本行股权的规定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后股东投票权问题鉴于:

1、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设定质押,但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国内商业银行一般都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商业银行法之专门法的规定;

3、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法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实务方面,如果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则应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监管方面的指引、通知等,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的持续稳定。

三、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4、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5、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6、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7、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8、(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9、(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10、(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11、(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2、(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13、(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14、(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5、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6、(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17、(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18、(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19、(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20、(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22、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3、(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24、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5、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26、(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7、(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28、(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29、(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0、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31、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2、(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33、(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4、(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5、(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36、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37、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38、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39、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0、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41、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42、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43、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44、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45、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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