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卫国,你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无异议?”
汪卫国抬起头,看了看法官面前厚厚的一摞卷宗,不禁发出一声叹息:“我没有异议,我认罪。”
一审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的汪卫国,案发前是交通银行安徽宣城分行行长。日前,汪卫国因犯受贿罪被芜湖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一审判决。
汪卫国受贿案是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8月6日,弋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向记者讲述了此案的侦破过程。
发现端倪:银根紧缩他们为什么能轻易贷到巨款
东窗事发前的汪卫国,在众人眼中是个意气风发的青年才俊,刚四十出头就坐上了正处级银行行长的位置。然而谁又能想到,他还是个善于利用所收受的贿赂款吃高利贷的精明“商人”。
2012年上半年,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弋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起该院检察长马卫的注意,他发现该案有大量的资金是于2010年间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贷款而来。在银行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强伟能够如此轻易地从银行贷出巨额资金,显得有点不同寻常。
马卫立即指派专人对此案进行深挖。侦查人员经过查阅案卷及相关书证后分析认为,作为弋江担保公司总经理,同时又是安徽强盛钢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强伟之所以能够从银行贷出巨额资金,很有可能与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不同寻常的关系。顺着这一思路,侦查人员调取了强伟公司所有的贷款资料,了解到强伟案发后有较强的悔罪心理。
侦查人员决定提讯强伟。他们对强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强伟最终交代了曾经向汪卫国行贿200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上半年,汪卫国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天门山支行行长升任芜湖分行副行长,分管单位业务。在走访客户过程中,他与强伟相识。随后,两人的交往逐渐增多。一次吃饭时,强伟提出他的公司需要资金,请汪卫国帮他解决,汪卫国当即答应。2010年8月,汪卫国联系强伟,提出帮其解决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并让其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下属某支行行长联系办理。
办理这笔委托贷款期间,汪卫国告诉强伟,说他看中了一套别墅,但是钱不够,还差200万元。2010年11月5日,强伟通过别人的银行卡,向汪卫国提供的刘某的银行卡转入200万元。
扫清外围:“倒逼”嫌疑人投案
在获取汪卫国涉嫌受贿的线索后,马卫立即组织干警开展外围调查工作。一方面派员走访多家银行,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往来记录,以理顺200万元行贿款的转账线路图;另一方面将该案的三名关系人刘某、倪某、李炜予以控制,避免他们与汪卫国串供。
刘某证实他与汪卫国是关系很好的同学,他有一张银行卡一直是汪卫国在使用,但怎么用的他并不清楚。倪某则是在汪卫国担任交通银行天门山支行行长时就与其相识,汪卫国曾为她丈夫李炜的企业贷款提供了不少帮助。
据调查,2010年11月5日强伟把200万元转入刘某的银行卡后,汪卫国当天就安排人把这笔钱转到了倪某的银行卡上。此前,汪卫国曾经向李炜的公司投入了400万元,为表示感谢,李炜给予月息5分的回报。这一次,汪卫国将200万元继续投给李炜,也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
对于这一情况,倪某显然非常清楚,但她否认知悉汪卫国在其丈夫公司有大额投资。侦查人员在向倪某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之余,随意地与其聊起天来。
“你跟刘某很熟悉吧?”
“见过几次面,不太熟。”谈兴正浓的倪某随口答道。
“不太熟悉就能付给他5分的高额月息,这能说得过去吗?”
倪某自知失言,只得交代自己曾经通过汪卫国找刘某借过钱,但她与刘某并不熟。倪某还交代,2010年11月5日刘某账户转过来的200万元是汪卫国的,她后来还给汪卫国打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
倪某的证言顺利取得,汪卫国涉嫌受贿的部分证据得以固定,该是传唤汪卫国的时候了。
2012年7月14日,接到传唤通知,汪卫国意识到出事了。正在上海学习的他一面同检察机关虚与委蛇,表示立即赶回芜湖接受调查;一面又打电话给刘某、倪某,准备了解情况、伺机串供。得知二人已接受调查,汪卫国立即关闭手机出逃。
弋江区检察院马上对汪卫国立案并组织追逃。2012年7月17日,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案发带来的心理压力,汪卫国投案。
攻破防线:此200万非彼200万
虽然已经到案,但汪卫国仍然抱有侥幸心理。他承认收了强伟200万元,却辩称这只是他与强伟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且已经归还,不属于受贿。对此说法,侦查人员早已预料到,他们一边出示有关书证,一边告诉汪卫国:此200万非彼200万!
原来,汪卫国曾经找强伟借钱以帮助他人资金掉头,强伟为其垫付了相关利息200万元,后来因为资金困难,强伟便向汪卫国索要所垫付的利息。无奈之下,汪卫国才以房产作抵押偿还了这200万元的借款。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汪卫国哑口无言。但在接下来的讯问中,汪卫国又故意将委托贷款的单位说错,张冠李戴。当时的确有好几家单位在交通银行芜湖分行有委托贷款业务,如果委托贷款的单位信息不真实,相关贷款书证就难以调取,从而导致只有言词证据,没有书证予以印证,非法牟利事实也就难以认定。
为此,侦查人员冒着酷暑,连续一个多星期都在知情人留存的资料里翻阅和查询,不放过任何一张小小的纸片。功夫不负苦心人,一份汪卫国亲笔签有“同意”二字的贷款报告在一个老信贷员的办公桌抽屉里终于被发现。
面对自己的亲笔签名,汪卫国顿时泄了气,他表示愿意配合侦查人员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
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汪卫国在担任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天门山支行行长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副行长期间,在为相关企业办理贷款等业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强伟、李炜等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30余万元。检察机关还查明,汪卫国将强伟的200万元借给李炜后,至2012年4月共非法获利150万元。
今年3月20日,弋江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予以支持,以受贿罪判处汪卫国有期徒刑十三年,所退30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汪卫国认为一审量刑畸重,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