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奈代偿债务 起诉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偿款9万余元。
据悉,被告张某因购买车辆,未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购车款,需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车价尾款及银行手续费等,由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为被告张某的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
原、被告为此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若被告张某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资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导致银行要求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为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的,原告为被告代偿债务后,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项。
被告取得银行信用卡后,累计三期未全额支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被告张某违约,银行向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发出偿债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代为清偿被告全部债务9万余元。后原告代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全部债务9万余元,原告代偿债务后向被告催讨未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项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后,为按约及时向银行偿付透支信用卡金额的义务,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代被告张某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其代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