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一 从重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向重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转变
回顾70年农业合作化思想的演进脉络,在生产资料所有权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早期片面追求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到后期,逐步认识到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产权束中可以分离出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实现两权分离;再到近年来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提出“三权分置”,坚持所有权归集体公有,承包权长久不变,经营权流转放活。
农业合作化时期,提出“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照当时来看,为了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要求将土地、耕畜和农具等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其目的在于“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人民公社时期,仍然强调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然而,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全国大部分地区主要依靠传统的手工劳作农具为主,以耕畜为主要动力来源,这样的条件下将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增产效果是有限的,而且劳动的监督成本高昂。集体劳动时劳动效率低甚至不劳动的农民占劳动效率高的农民的便宜,这个问题难以解决。当时,在人多地少和技术落后的资源约束条件下,大规模的集体农业生产劳动还容易导致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浪费,难以实现高度责任感驱使下的精耕细作。
在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仍然强调“在建立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切实注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耕地”,“集体划分给社员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然而,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在土地的承包期限上从“15年不变”到“30年不变”再到“长久不变”,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赋予农民永久承包权。在改革初期,看到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对农业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后,中央就开始考虑将这一制度稳定下来。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这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地区15年承包期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1993年11月中央公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对于土地承包期已经或即将到期的情况,文件要求:“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通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二 从片面追求公平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
农业合作经济思想中的分配制度思想实现了从片面追求公平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农业合作经济演进过程中长期关注的问题。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片面地强调公平问题,忽视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改革开放以后,在土地均分的原则下,实行家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既坚持了公平又考虑生产效率,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在建国初期关于合作化问题的争论,焦点之一在于是否动摇农民的私有制,即是否需要将互助组阶段的农民个体私有制提高一步,即实行集体所有制。争论的结果,毛泽东以“农业也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的道理说服反对方,他主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动摇互助组的私有基础。根据当时山西省的做法,在分配上,在互助组内按土地应产量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归全组成员所有,出组不许带走。
在当时看来,这样做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其另一个做法是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按土地和按劳力两个标准分配,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且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并且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内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由此可见,追求片面公平的道路从互助组的争论就开始萌芽了。
1954年开始推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由20-30户农民组成,这种方式比互助组更往前进了一步。初级社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土地和带进来的农具、耕畜等分红;二是按劳分配,即把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变换成工分,到年终时以扣除种子和肥料等之后的农业净产出按照工分的比例来分配,这里已经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了。1956—1957年政府又开始推行高级合作社,户数在150-200户之间。原来在初级社的时候,土地和农具还是分开的,但高级社就不再把生产工具分开,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当时个别地方曾出现过农民晚上偷偷把耕畜杀了吃掉的情况。
紧接着,1958年8月开始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在全国铺天盖地地开展起来,到11月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时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性质就更加明显了。在高级社的时候,还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先是评工记分,再按照工分来进行分配。到了人民公社开始的时候,就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甚至开始按需分配,吃公共食堂。1958年11月人民公社在全国推广开,1959年开始出现严重的农业危机。此后,人民公社开始调整,到1962年,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以生产队为基础。在分配上按照工分制,即按劳分配。总体而言,生产队基本上是初级社的规模、高级社的分配方式。生产队的这种分配方式一直持续到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维持了将近20年的时间,1979年以后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空间分散性的特点,使得对农业生产劳动的监督几乎变得不可能,再加之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的准确计量也是一个难题。这两个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领域的按劳分配制度接近于平均分配。实施按劳分配的初衷是消除剥削,促进产品分配上的公平。因此,为了追求产品分配的上的绝对公平,从初级社到高级社,按劳分配的比重越来越大,按要素分配的比重逐渐降低甚至取消,到人民公社初期开始实行供给制加工资制的分配制度。然而如前所述,农业生产领域的按劳分配,就相当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加之后来人民公社的供给制,更是平均上的平均,虽然做到了绝对公平,但是牺牲了效率,社员的激励问题长期难以解决。
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合作经济的分配制度上更多地考虑了效率同时也兼顾公平的原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最初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将农户生产上的各种投入直接同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的经济方法,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也适应了农业生产特点,从而使农业生产效率有了大幅度地提高,基本上解决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公平,农村土地始终坚持集体公有的性质,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而且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基本上是按照当时的人口平均分配,这就保证了在土地这一农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上实现了公平的占有权。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政府依然主张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一个重要的考虑还是在于兼顾公平的问题,从而也就保证了农民对生产资料占有的权利,因为农民手中掌握着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大大提高他们与资方谈判的地位和信心。
三 从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转变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时代,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农业合作经济思想中的分配制度思想实现了从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转变。这突岀表现在党中央实施的脱贫攻坚政策举措上,各级政府和企业都从财力、物力、人力上支持农村贫困地区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实现产业脱贫。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强调“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从分配的角度看,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主要是从宏观上追求社会公平,经济效率相对次之。
关于效率与公平并重的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盈余分配的相关规定上也得到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就在于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一般都强调分配公平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等额出资,合作社盈余按照交易额返还,限制资本利息等。比如20世纪30年代国际合作社联盟强调的“资本的有限利息”“按交易额返还社员红利”“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等原则。
而我国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过程中,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不高,整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资本原始积累相当少,流动资金又缺乏,并且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等问题,从有利于增强合作社筹集资金的能力出发,在坚持合作社原则下赋予股金一定的收益权。该法在第五章财务管理部分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即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这一基本原则,同时为了调动社员出资的积极性,在具体分配办法上合作社可以通过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等方式灵活规定。这样就保护了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效率和公平原则均得到了体现。针对近年兴起的联合社新问题,在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取消了专业合作社根据出资额多少设置附加表决权的规定,突出了合作社联合社中的公平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的按照土地流转到集体及农业公司的分配原则,更多地是依据入股或流转的土地数量来分配收益,这充分体现了农户土地承包权收益公平的原则。
四 从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向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转变
建国以来,在农业合作经营方式的认识上,经历了由单一集体统一经营转向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过程。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主要强调集体统一经营,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改革开放以后,根据农民自己的选择,确立了家庭分散经营的模式,同时保留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形成“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农业合作化时期,为了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就开始尝试建立集体经营的各种形式。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为了进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要求“按照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条件,实行劳动分工,并且建立一定的劳动组织,逐步地实行生产中的责任制。……合作社为了实行农业生产中的责任制,应该把社员编成几个生产队,把生产队作为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让各个生产队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照此看来,农业合作化时期,家庭不再独立地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生产队作为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基本单元,或者是生产组,当时就提出“生产队可以按照需要,分成临时性的生产组。规模比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产组,不设生产队”。
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样是采取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髙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生产经营的范围、生产上分工分业的需要和社员的情况,把社员分编成若干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十分明确的指出“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使用固定的副业工具。
在初级社和高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也采取集体统一经营为主的方式组织生产,“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将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作为必要的补充,“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只有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才允许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
由此可见,对人民公社时期的家庭经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然而,集体统一经营方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尽管集体劳动可以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具有单个家庭劳动不可比拟的优势,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土地平整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是,集体劳动在激励问题上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Perkins和Yusuf(1984)研究人民公社化初期劳动激励问题的时候就提岀:人民公社的“激励问题……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严重的。
在一个较大的生产单位下,一个人的努力与每一工分值之间关联很小,他所挣得的工分数可能仍然是与所付出的努力相关的,但是每个工分值却取决于有4000至5000个家庭组成的生产单位的净产出。即使一个人的努力是完全非生产性的,他的工分值也只下降0.01%,因为基于物质所得的内在动力并不是一个充分的约束,因此有效监督将可减低工作上的人浮于事。然而,同时要考虑的是,由于其他社员的劳动与工分值之间的联系很小,由同伴社员来进行密切监督是不可能的。”后来,尽管将基本生产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大体相当于原来初级社的规模,平均主义问题只能是相对地减轻了,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改革开放以后,在经营方式上,对过去的集体经营方式并没有全盘否定,而是有所保留,主要体现在“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办好机械、水利、植保、经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并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但在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从而形成了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时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在农业产业化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而专业合作社主要“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安根团队摘自张千友等:新中国七十年农业合作化思想演进逻辑体系研究)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