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钟法
宁波华毅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华毅系公司)曾是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马鲛鱼系列产品的出口贸易额占中国在日本市场贸易额的60%。但这三家公司也曾因深陷担保链泥潭,导致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象山县人民法院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通过公开招募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投资人出资8300万元对三家公司整体收购,并全盘接收246名职工。华毅系公司重整成功后第一年产值近1.2亿元,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不仅如此,投资人又在象山水产相关行业追加了9600万元的投资。
这是灵活运用破产制度助力危困企业涅槃重生的一个典型案例。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2020年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司法大数据报告和十大典型案例。数据显示,上述三年间,宁波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997件,审结740件,累积化解企业债务513.6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0660人,盘活土地1.71万亩,盘活厂房面积395.79万平方米,为宁波市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清算程序 助“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破产审判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司法制度,对于推进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宁波法院通过破产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高效、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
在宁波市镇海新海福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通过简易审理、执破双向互通、深度运用在线诉讼等方式,仅45天就完成宣告破产、终结分配等程序,达到“僵尸企业”快速出清的目的。
据介绍,2019年起,宁波法院通过全面构建破产审判简易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破产案件,采取简化审理的方式实现快审快结。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破产案件326件,占审结破产案件总数的44.05%。
宁波法院还不断加强多方联动,与宁波市经信局等十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实施方案》,对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破解破产税务难题、推动简易注销便利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破产便利化事务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截至2020年底,通过简易注销、信用修复的破产企业数量分别达62家和57家。
此外,宁波法院通过司法网拍、移动微法院等数字化手段助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办理。三年来,全市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的财产总值达53.597亿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等系列公告2000余次;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138次,涉及债权人2289名(家)。
破产重整、和解
拯救危困企业
破产并非意味着“退出”。通过破产对公司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也许能重新焕发光彩。特别是重整和和解制度的运用,有利于激发危困企业重获新生的潜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宁波中院通过 “信誉修复”“资质平移”等一系列措施,创造性实现了“反向剥离出售式重整”,保留了该公司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优质资质,充分实现重整价值。
在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中,余姚市人民法院保留了两家公司盈利能力较强的化纤业务和环评资质,并以竞拍“重整投资权”的方式,将重整金额从4亿元提高至8.26亿元,为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
破产和解制度也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宁波太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发现公司存在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诉讼促使股东主动履行出资义务,最终达成破产和解,普通债权清偿率上升至91.07%,债务人也得以继续经营。
打击逃废债
优化营商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破产并不是逃废债的工具。对于一些企业非法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宁波法院积极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对破产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的股东、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在江北法院审理的宁波市江北区旭坤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发现旭坤公司的财会人员存在编造虚假员工名单、工资单等情形。破产案件的执行分配中,劳动工资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该规定本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别有用心的人看来,却是可以获得不义之财的途径。为了能够在破产清算中优先获取财产分配,公司财务胡某、会计朱某通过伪造工资单,捏造事实提起员工劳动仲裁,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取58万元工资款。
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深入调查、固定证据,在破产程序中追回了上述人员非法占有的执行款,破产审判部门将虚假诉讼的证据统一由该院刑庭审查后移送公安,最终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朱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