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股的“前世”、“今生”、“未来”
一、农地入股“前世”——政策背景
特别说明: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本文所谓“农地入股”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该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三权分置为基础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入股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通过三权分置改革,以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形成规模化的生产经营。
2018年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以下简称为农产发〔2018〕4号文)。该文件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操作模式和要求,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农地入股的“今生”——常见方式
1.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农业公司。
通过农地入股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村民增收致富。实务中,由于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若参与入股的农户人数超过股东人数上限则部分农户无法入股公司。
2.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先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农户直接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简化了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结构,使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清晰。通过农户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再由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农业公司则可以避免人数限制对农户造成的不利影响。
3.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供销合作社。随着近两年,供销合作社高调进入农业江湖,供销合作社接受农户的入股或者托管,发展规模化种植,带动农户发展。
三、农地入股的难点
1.土地经营权估价难。
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关键是对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据此确定农户的股权比例。土地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目前,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缺乏客观、合理机制,土地经营权估价往往实操困难。
实务中,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时,建议可从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因素做合理评估等。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系统的评估作价机制。
2.土地经营权入股登记难。
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公司、农民合作社通常都需办理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可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对于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实物作价出资,但是对于土地经营权是否属于实物出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理论上土地经营权可估价作价入股,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原则上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是实务操作上,还是存在较大困难,农户不太支持。
3.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难。
提倡同股同权同责,但是这样的模式很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现行公司法下,公司股东主要的权利为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股东义务主要为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随意抽逃出资、以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遵守公司章程等。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由此实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平衡。但是,出于保障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的收益、保证公司市场化、规范化的经营,股、权、责差异化配置才能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农地入股的风险防控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一旦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导致农户无法通过入股获得稳定的收益。
实务中,为了防范和降低农户的风险。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为了保障农户享有稳定的收益来源,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鼓励探索“优先股”,鼓励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在公司、农民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农户股东可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
第二,土地经营权不作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财产,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农户可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经营权回购,切实保障农户之于土地上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同时保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足额等价的责任财产用以偿还企业债务。
第三,引入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的风险防范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通过商业保险,为农户的保底收益以及土地经营权回购等提供保障,当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力支付保底收益或者破产清算时,农民股东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以补偿保底收益损失或作为回购土地经营权的资金来源。
第四、多与国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进行入股合作。鉴于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所以建议农户可采取将农地经营权入股供销合作社的方式,发展特色规模农业产业,让国有企业兜底,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可持续发展。
第五、鼓励农户尤其是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入股合作。农户可以自愿、有偿、退出,退出到村集体后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作价入股,妥善协调处理农户有偿退出的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保证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利益,保障各方利益。
总之,土地经营权入股过去很困难,现在仍需探索,未来一定很美好。